2005年8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会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陈会锋是河南省内乡县人,2005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陈会锋伙同肖宏旭(另案处理)到登封市区东商埠街,见到一个人在银行门口蹲着,陈会锋便从自己裤子口袋内掏出一把剪刀逼住受害人的脖子,并从受害人李从军上搜出现金20.8元及“双狮”牌手表一块,该手表价值15元。而后陈会锋逃离现场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会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