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贼在部队行窃时被发现,为逃脱竟致伤哨兵。2005年9月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牛逢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元。
2005年4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牛逢静携带钢管、编织袋、钳子、板刀等作案工具到驻巩72654部队水泵房内实施盗窃。盗得锡钢片、铜线包、铁板、铜芯电缆、废电线等物,价值330元。被告人牛逢静离开作案现场时,被该部队哨兵发现。牛逢静在逃跑时为抗拒抓捕,将该部队哨兵凌康信右手致伤。经刑事技术鉴定,凌康信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逢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