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因对一个老龄机井疏予管理,致使一名7岁儿童落井身亡,结果惹来官司。9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该市嵩阳办事处菜园村一组赔偿受害人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死亡慰抚金3万元。
法院查明,30年前,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菜园村一组在辖区内建造机井一个,专门用于浇灌农田和村民生活使用。该机井长13米,宽7米,深4米,水深始终保持在2米左右。历年来,菜园村一组没有对这个机井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更没有设置危险标志,曾经发生过多起伤亡事故。2005年7月4日中午,该组村民刘涛7岁的儿子来到这个机井旁玩耍时,不幸落入机井内。虽经村民们奋力抢救,但为时已晚,这名儿童已经当场被水淹死。事故发生后,刘涛在索赔无门的情况下,将机井的“主人” 菜园村一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菜园村一组作为机井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考虑机井的不安全和危险性,但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危险标志,结果造成原告之子落井身亡,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对自己未成年的儿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