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何松赔偿原告小涛医疗等费用2000元。
2005年5月2日,登封市白坪乡农民何松在自家门前的空场内,点燃秸杆后即离开现场。后邻居五岁的男孩小涛在旁边玩耍时,不慎被窜出的火苗烧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133元。事后,小涛的父母多次找到何松要求赔偿无果。无奈之下,小涛便以原告身份将何松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焚烧易燃物品时,首先应当考虑个人及行人的安全,因其未能将火熄灭并清理火场,致使年幼的原告被烧伤,故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告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