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广东农民不远千里从广东托运摩托来郑州做“飞车大盗”,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疯狂抢夺行人近10万元现金。9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3名飞车贼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叶永坚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文东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胡元促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叶永坚是广东沙田镇农民,1995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经减刑于1999年4月刑满释放。被告人范文东和胡元促来自广东白沙镇,胡元促在1997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经减刑于2002年1月刑满释放。
2004年9月份,“听说郑州警察查的比较松”,叶永坚和胡元促商量后决定来郑州进行抢夺。叶永坚将胡元促的一辆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托运到郑州,两人在郑州街头伺机抢夺作案。9月23日上午10时许,两被告人骑摩托车行至洁云路加油站附近时,趁一女子不注意,抢走其提在手中的塑料袋,内有现金2.6万元。作案得逞后,两人将摩托车托运回广东,离开郑州。
2004年10月初,叶永坚和范文东“搭班”来到郑州,同时将一辆幸福125型摩托车托运到郑。10月19日上午,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在京广南路一农业银行门前寻找作案目标。当一男子从银行取钱出来并骑自行车离开时,两被告人尾随其后。当行至京广南路眼镜城附近时,两被告人驾摩托车加速赶上,趁其不备之机,将该男子装有现金3万元的纸袋抢走。
2004年11月9日14时许,叶永坚和范文东在京广路健达世纪园门口对一男子下手,将其自行车车篓内的黑色夹包抢走,内有银行卡、合同和计算器等物品。第二天恰好被受害人碰见,两人仓皇丢下摩托车逃走。后两人又从广东托运回来一辆摩托车在郑州继续作案。
2004年11月18日上午10时许,叶永坚伙同范文东骑摩托车在二七区华中路一家属院门口,将一男子放在自行车车篓内的纸袋抢走,内有现金4万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永坚、范文东、胡元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叶永坚参与抢夺三次,抢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范文东参与抢夺三次,抢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元促参与抢夺一次,抢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叶永坚一年内抢夺四次,抢夺数额9.6万余元,达到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叶永坚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将自己分得的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范文东一年内参与抢夺三次,抢夺数额7万余元,达到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将分得的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胡元促参与抢夺一次,抢夺数额2.6万余元,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具有“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情节,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且被告人胡元促系累犯并已将赃款挥霍,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在分别参加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为3名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