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陈怀杰,男,中牟法院狼城岗法庭庭长,曾获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
[案情介绍]
王鹃在不满三岁时父母离婚随母亲生活,当时达成协议生父张军每月支付60元抚养费至王鹃18周岁。后来王鹃母亲改嫁,王鹃改随继父姓而取现在名字,因母亲及继父均体弱多病,无力承担王鹃完成高中二、三年级学业的费用,王鹃要求亲生父亲张军每年承担其高中学业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2000元,张军则称,王鹃改随继父姓并常年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且依照原来的协议王鹃现已年满十八周岁,自己不应再承担抚养责任,从而拒绝支付抚育费。
[肖月]
王鹃改姓继父姓后,王鹃与张军之间是否解除了抚养关系?王鹃已年满十八周岁,张军是否还应当承担其在高中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为什么?
[陈怀杰]
1、王鹃与张军之间仍具有抚养关系,不应王鹃改随继父姓而消除。《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王鹃在其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改嫁,改随继父姓这一事实不能改变原被告之间客观存在的父女关系和亲情关系,张军仍有抚养和教育王鹃的权利和义务。
2、张军应承担王鹃在高中学习期间的 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其正在接受高中教育无收入来源,且其母亲及继父均体弱多病,其要求亲生父亲张军承担在高中学业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理由正当,被告 理由不能成立。结合张军经济状况,应承担王鹃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及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