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登封市法院对邓友云等人拐卖儿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友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他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4岁的邓友云原籍陕西镇巴县人,从小好逸恶劳,不务正业。1997年7月曾因盗窃罪被镇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邓友云仍不思悔改,四处游荡。2002年初他得知登封市大金店镇的郑某之妻撇下两岁的儿子帅帅离家出走,即产生拐卖帅帅的念头。2002年4月27日,邓友云以帮郑某到四川找妻为由,哄骗郑某带儿子一同前往。在汝州火车站借机甩掉郑某,把帅帅带到灵宝市,通过被告周刚、白智学、马七香三人将帅帅以11500元卖给他人。2005年1月5日帅帅被公安机关解救。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友云与其他三名被告合伙拐卖儿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邓友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