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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摄像缺席 店方违约赔偿

  发布时间:2005-08-29 15:09:46


花钱雇请婚庆公司提供摄像服务,却不想结婚当天大喜的日子里摄像师竟缺席!作为消费者,一生一次的大事就因为婚庆公司的违约留下了遗憾。8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新郎杨某状告郑州市良缘婚庆礼仪公司违反服务合同案,一审判令被告郑州市良缘婚庆礼仪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杨某定金200元,并赔偿其购买婚庆用品费434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各项费用共计784元;对原告杨某诉请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法院未予支持。

    今年37岁的杨某,家住二七区京广南路。和家人商量后,杨某将结婚大喜的日子定在了2005年4月28日。为了能将隆重而神圣的婚礼场面真实的记录下来,留作一生最美好的纪念,杨某特意找到了郑州市良缘婚庆礼仪公司(以下简称良缘礼仪公司),约定由该礼仪公司为他们新婚夫妇提供婚礼录像服务,良缘礼仪公司员工顾某收取了杨某交纳的100元定金。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婚礼当天,却迟迟不见摄像师的踪影。焦急的新郎多次给良缘礼仪公司打电话并和该公司工作人员顾某联系,但都没人接听电话。由于摄像师缺席的缘故,致使结婚仪式无法进行,酒店因此推迟了上菜的时间,新娘的娘家人也开始瞒怨起新郎。

    杨某认为,结婚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大事。由于良缘礼仪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他及其家人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经济上也遭受一定的损失,故一纸诉状将良缘礼仪公司及其员工顾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元、赔偿为婚礼录像准备的婚礼用品费用434元、交通费500元、通讯费3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杨某与被告良缘礼仪公司就原告的婚礼录像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由该礼仪公司员工收取定金100元,应视为双方合同成立。被告良缘礼仪公司未依约为原告提供录像服务应属违约,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良缘礼仪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良缘礼仪公司返还定金200元、赔偿购买婚庆用品损失434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关于交通费、通讯费的赔偿请求,法院视具体情况酌情而定;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顾某身为良缘礼仪公司的员工,其收取原告合同定金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原告起诉被告顾某的理由不成立,对形成的纠纷,被告良缘礼仪公司应负全部责任。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良缘礼仪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良缘礼仪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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