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恒千系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想来郑弄两钱花花,不料竟被失主发现。面对追来的失主等人,李恒千竟然持刀相威胁。昨日,管城法院审理一起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以抢劫罪一审判决李恒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5月21日12点左右,李恒千到郑州市人民路“百盛”购物广场二楼,趁正在吃饭的郭某不备之机,将郭某放在凳子上装有现金4490元的1个手提包盗走后,装到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中。李恒千携赃逃至二楼电梯旁时,被郭某及其同学李某等人发现后追上,郭某将手提袋夺回,李某拽住李恒千,李恒千推开李某并掏出随身携带的1把单刃刀对郭某、李某进行威胁后继续逃跑。李恒千逃出购物广场时,商场保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追捕,李恒千为脱身逃跑而用刀对着保安工作人员威胁并称“再追就用刀捅你们”。后李恒千逃至营门街与西大街交叉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恒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