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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法院:狠抓案件质量 确保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05-08-25 08:50:09


    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管城法院从提高办案质量入手,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明确了案件评查的标准、内容、机构以及评查程序,从而在体制上规范了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规定对该院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各类再审案件、执结的各类执行案件进行评查,还特别规定对发还、改判案件;通过信访、监察渠道需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定类的各类案件;经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督办或本院院长认为有必要评查的其他案件进行重点评查。评查等级分为合格卷、不合格卷和严重错误卷,并对达到上述等级卷宗的最低标准进行列举。如合格卷要求达到一是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方面存在疏漏,但裁判主文正确或基本正确,裁判结果仍在可维持范围以内;二是裁判结果的误差在法律允许的裁量幅度范围以内;三是民事、行政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仍在可维持范围以内;刑事案件的定性虽然不十分准确,但属于相似近似罪名且法学理论界有较大的争议;四是案件应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且向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释明;五是结案裁判文书多、错、别、漏字不超过一处,其他向当事人发送的裁判文书多、错、别、漏字不超过两处,且均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和裁判主文的原意;六是制作的各类材料、笔录形式规范,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易认,错、别、漏字和句总括不超过十处;七是卷宗装订规范,材料完整,材料顺序排列和卷宗封面书写符合要求等。

    管城法院监评室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按各业务庭自查和监评室抽查两个程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卷归档前,自行组织对本庭审(执)结的各类案件进行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改正的应予以改正,并填写“案件评查表”附卷后方可归档。监评室结合正常业务工作,每季度对列入评查范围的案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根据抽查评议结果的不同,监评室分别作出评查等级初步意见或评查等级结论意见。评查结论将作为管城法院考察任用法官、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开展评优创先竞赛活动的重要依据。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出台,健全了管城法院的内部监督体制,进一步量化了案件质量,提高了管城法院案件管理水平,充分表明了该院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公正的信心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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