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童玩耍而误伤眼睛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小凯赔偿原告小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1902元,被告小凯的父亲对此赔偿额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1日,不满4周岁的小利与10岁的小凯,在一三轮车旁玩耍时,小凯用杂物将小利的右眼砸伤成七级伤残。事后,小利的父母多次与小凯的父母协商,要求他们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但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发生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凯作为直接致害人,,对此事故应承担70%的责任,因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支付,所以应由其父亲负赔偿责任。原告小利的父母未尽到看管义务,监护不力,应对此事故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