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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违反程序 公安败了官司

  发布时间:2005-08-24 09:33:05


    8月1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办理的治安行政案件因鉴定违反程序被判败诉。

    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以原告王志勋殴打李三妮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之规定,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行政拘留王志勋十日的登公(君)决字(2005)第01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王志勋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被告登封市公安局的政处罚决定。原告王志勋仍不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其依据的鉴定结论作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登封市公安局是在2005年3月1日接到报案后立案,但受害人李三妮的法医检验证明书却是在受理该案件前的2月27日作出的,该鉴定严重违背了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即接案后再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的程序。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撤销。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撤销被告登封市公安局2005年3月14日作出的登公(君)决字(2005)第01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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