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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领取原妻赔偿款须返还

  发布时间:2005-08-24 08:26:07


    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就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理赔款5000元。

    原来,王某与张某系夫妻,2004年9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某未将户口迁出,2005年1月,张某以户主身份将属于王某的土地理赔款5000元一并领取,但未将该款项给付王某,王某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高新区石佛办事处某村发给王某的5000元土地理赔款系王某合法财产,应由王某行使处分权,张某未经同意,离婚后仍以户主身份将王某的5000元领取后占为已有,系侵权行为,且张某占有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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