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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挠大堤施工 五人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05-08-19 10:48:36


    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聚众阻挠黄河大堤施工案,五被告人王贵山、孙兴旺、张德忠、马岐、郑乾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4年9月1日,被告人王贵山因对村干部发放黄河堤防放於固堤工程占地款有意见,就找到被告人孙兴旺商量“钱不发不叫施工”,并“找人看住管(泥浆泵抽水管)”。次日,王贵山又找到被告人马岐、郑乾商量,商定由马、郑二被告人负责在本村村北大堤上监视不让泥浆泵开泵施工,并交待说“如果泵出水了,就立即到村里发动群众都上大堤关泵。”王贵山还按每户50元收了本村部分群众兑的1600元钱作为相关费用。9月2日中午,被告人孙兴旺与被告人张德忠在一起喝酒,孙兴旺又提到“不分钱不叫施工”。酒后,二人即到大堤上,张德忠于当日下午两次将泥浆泵关掉,阻止施工,以致停工多日。9月27日,被告人马岐、郑乾在大堤上发现放於固堤工程又开始施工后,便与王贵山、张德忠等人煽动本村村民数十人到工地闹事阻挠施工,张德忠还用自己的自卸车与另一辆60型拖拉机将村民拉到工地,他们不顾村、镇干部的劝阻,于当日下午强行将泥浆泵关掉,并将一名施工人员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晚21时许,王贵山、马岐、郑乾等人又煽动百余名村民到工地阻挠施工,并对工地施工人员进行殴打,致田某某等5人被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工程再度停工。以上累计停工时间长达24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万余元。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贵山、孙兴旺、张德忠、马岐、郑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阻挠黄河堤防放淤固堤工程施工,殴打施工人员,致使施工单位正常生产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王贵山在此次聚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孙兴旺、张德忠、马岐、郑乾在此次聚众犯罪活动中表现积极,系积极参加者,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马岐、郑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贵山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孙兴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德忠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马岐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郑乾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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