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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索贿被判有期徒刑11年(附图)

  发布时间:2005-08-19 10:29:45



    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胡志忠在被纪委调查期间贿赂纪检干部一案,原郑煤集团纪委正科级纪检员高永亮因涉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4年5月11日,被告人高永亮趁被郑州市纪委借调到“胡志忠专案组”参与办案的有利条件,多次与胡志忠(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原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打电话或见面联系,向其透露案件查处和进展情况,并以个人需要用钱为由,分两次在郑州市裕达国贸向胡志忠及其妻子李某索要现金共计30000元。

    2004年7月28日,胡志忠被郑州市纪委“双规”后,被告人高永亮利用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接触胡志忠的便利条件,多次向胡志忠透漏案情并替胡志忠向外传递消息,致使胡志忠与其妻妹李某等人相互串谋,并以此收受胡志忠妻妹李某的“感谢金”80000元。

    2004年9月中旬,被告人高永亮委托同事田某及田某之父为胡志忠一案活动,并介绍胡志忠妻妹李某认识了田某父子,李某将活动经费30000元让李敬增交给田某。2004年9月25日,高永亮又从田某处要回20000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永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参与办案的便利条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数额3万元,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但鉴于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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