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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狗“报仇” 持斧砍伤人

  发布时间:2005-08-12 15:24:59


    近日,因怀疑他人将自家的狗砍死,便用斧头将人砍伤的被告人被告人李国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伤者经济损失5507.91元。

    2005年5月3日上午10许,巩义市新中镇农民李国营怀疑曾给自己做过木匠活的窦新克因为工钱问题而将其自家所养的狗砍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派出所民警为其调解纠纷时,窦新克不承认砍死了李国营家的狗。李国营得知窦新克在医院打狂犬疫苗,即跑到医院从窦新克的摩托车上取下一把斧头,将窦的左肩膀砍伤,后被公安民警拉开。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窦新克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营为泄私愤,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李国营的犯罪行为给窦新克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和窦新克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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