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恋人盗窃窝藏案。被告人李选犯盗窃罪、其女友李冬犯窝藏赃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和拘役四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000.00元。
2004年12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选因琐事与其堂姐夫发生争吵,遂产生报复之意。恰在下午5时许,李选准备关堂姐夫家房门时,看见堂姐夫的床头柜抽屉里放有16000余元人民币,于是他将钱拿到隔壁自己的房间,放到垃圾袋内藏起来。12月23日下午6时30分许,被告人李选把盗窃一事告诉了其女友被告人李冬,李冬虽批评了李选说:“不应该偷别人的钱,应该自己挣钱”的话,但不仅不举报,反默认了。当晚,二被告人前往其堂姐朱某的住处。途中,开始是被告人李选携款,但做贼心虚的李选见其后面有个骑三轮车的人,怀疑是其堂姐夫跟踪,所以就把钱偷偷转给女友李冬携带。过一会儿,二人确定不是其堂姐夫,李冬又把钱交给李选。后二人将钱藏到路边一根倒放的电线杆里,并商量当晚李冬留住在其堂姐处。李选返回住处时将现金从电线杆中取出,带回住处放在其床头柜内。12月24日晚,其表姐发现失窃后,讯问是否有人盗窃时,因很多人在场,李选没好意思承认。公安人员接报案后进行勘查时,发现了李选的床头柜内放有被盗的现金而案发。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盗人、即李选的堂哥提出请求说,被告人李选系其堂弟,其盗窃行为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赃物已全部退还,且又是由于自己的过错促使被告人犯罪的,所以,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后,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