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驾驶报废车辆违规上路的高某要求肇事司机周某赔偿其车辆损失4676元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14日20时,周靖华驾驶借用的桑塔纳轿车沿31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14省道1KM+100m处与高某驾驶的昌河面包车沿31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车辆受损。2005年5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第200514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评估:昌河面包车总损失为4676元。2005年6月28日,高某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车辆损失4676元。然而,法院在审理时却发现,高某驾驶的昌河面包车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04年1月10日强制报废。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虽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高某的昌河面包车已于2004年1月10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规定,高某的报废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并应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其车辆应已失去实际价值,其要求周某赔偿车损4676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高某要求肇事司机周某赔偿其车辆损失4676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