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光与王朋拘役三个月和二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17岁的王光与王朋,均系该市卢店镇瓦爻沟村农民。二人高考不幸落榜后,结伴流浪社会寻找门路。2005年6月29日下午,二人来到本镇范家门磨料厂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该厂工人王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重庆”牌价值620元的两轮摩托车盗走。当日晚8时,“旗开得胜”的王光与王朋,又窜到本镇老菜市场内,趁人不备,将个体经商户庞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大阳”牌价值500元的两轮摩托车盗走。6月30日晚8时,尝到甜头的王光与王朋,再次合伙到本市大冶镇南街村,趁人不备,将村民冯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喜马”牌价值2600元的两轮摩托车盗走。7月1日下午,当王光与王朋来到登封市区一偏僻小巷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破绽当场擒获。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光与王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一、三款的规定,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所盗赃物已追退,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