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执结了一起因偷将父亲遗体葬于他人责任田内的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薛发亮在威严的法律面前,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将葬于他人责任田内的父亲遗体迁出。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2004年10月25日深夜,登封市卢店镇村民薛发亮偷偷将已去世的父亲薛长海葬在自认为风水较好的邻村村民曹松伟的责任田内,并与曹氏祖坟毗邻,次日被曹氏家人发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产生诉讼。
登封市人民法院卢店法庭依法受理、并审理了此案,于2005年2月20日作出(2005)登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薛发亮十五日内将父亲的遗体迁出,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薛发亮无视法律的尊严,迟迟不予履行;该案于200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由执行一庭执行员刘淑清承办。刘淑清通过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并在庭长的带领下,顶烈日、冒风雨,不辞辛苦,先后十余次,跋涉三十余里崎岖山路,到双方当事人的田间地头及家中,勘查现场,体察民情,作被申请执行人薛发亮作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最终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2005年8月7日,被执行人薛发亮自觉履行义务,将在申请人责任田内的父坟迁出,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