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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祸身亡 构成工伤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05-08-10 15:22:40


    8月8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一名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的矿工家属,最终获得了矿方的赔偿金50000元。

    2004年6月28日早上,在登封市刘沟煤矿打工的湖北籍民工张某,上班途中不幸被迎面驶来的大卡车当场撞伤身亡,肇事车主却乘机逃匿。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在追偿无门的情况下,向登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张某为工伤死亡。同年10月14日,该局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张某为工伤死亡。之后,张某家属据此将登封市刘沟煤矿告上法庭,要求该矿赔偿因张某死亡带来的丧葬费、死亡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等1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讲法明理,张某的家属终与刘沟煤矿达成协议,刘沟煤矿一次性赔偿张某的家属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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