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太,离婚二十年自己竟然不知,找丈夫要扶养费遭到拒绝后便把丈夫告上法庭,8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原告邓某(67岁),家住安徽省,1950年与其丈夫柳某(72岁)登记结婚,生育四个子女。后因感情不和于1977年经安徽省某县法院调解离婚。不久,因邓某又提出一些有关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该县法院就以信函的形式告知当时已回郑州工作的柳某的单位,宣布双方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求柳某到法院重新协议,但柳某称未收到任何该法院给其出具的宣布离婚调解书无效的法律文书。此后,柳某又先后两次结婚。92年邓某也来到郑州做小生意谋生。2004年邓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柳某的婚姻并未解除,要求柳某每月支付其扶养费2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邓某提交了安徽省某县法院关于宣布二人离婚的调解书无效的信函,但未提交被告也收到该信函的相关证据,被告也否认收到过此信函,且该县法院发出信函给柳某所在单位宣布调解书无效,并非是撤销调解书的法定程序。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故驳回了邓某的要求扶养费的请求。宣判后邓某不服,以从未收到离婚调解书为由上诉到郑州中院,郑州中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在事隔二十多年后声称从未收到调解书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