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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校症”让教师和家长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5-08-08 15:45:54


    学生起诉学校、教师,教师起诉学校的案例司空见惯,但教师起诉学生家长名誉侵权的案件却非常罕见。郑州市文化路第一小学教师史瑞红起诉学生家长名誉侵权,这起全国罕见的教师状告学生家长名誉侵权案,8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

    去年8月,7岁的明明(化名)上了小学一年级,可他的父母后来发现,明明总不想去上学,也不想见老师,说老师要打他。经医院诊断,明明患上了恐校症。明明的父母认为,孩子的变化都起因于班主任史瑞红殴打学生,于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了举报和投诉。史瑞红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由此发生变化,不得不向有关部门进行解释:“我没有打学生,却被无端诬陷。”曾被评为优秀班主任的史瑞红越想越气,在今年6月22日把明明的母亲王某和父亲胡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史瑞红及其代理人当庭出示了7组证据证明被告侵权和其没打过明明及班里的任何一名学生,其中有1盘某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带和1份全班74名学生的家长联合签名的证言。

被告胡某夫妇在庭审时显得有些激动:“今年1月,我们送明明去上学,他到大门口时就不敢往里进,见到史老师时马上就跑了,边跑嘴里边说‘吓死了,吓死了’,孩子说,史老师曾在教室里用书打过他的头。后来,我们只好把明明转到另外一所学校,但孩子还是不愿意去上学。我们有证据证明原告打了明明。”

被告随后向法庭出示了其与明明的几个同学交谈的4盘录音带,并当场播放,然后说:“原告不仅打过明明,还打过全班的学生。”

  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于合法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家长的联合签名不具有效力,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另外,如果原告认为侵权的话,侵权主体应该是新闻媒体,而不是他们,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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