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人要上公堂 目的只为千元手链
作者:中原区法院 冯莹丽 发布时间:2005-08-08 10:52:59
日前,法院受理一起情人分手后,为索要恋爱期间的购置物品,而引发的案件。
原告李某在诉状中写到,原告李某(男)与焦某(女)于2004年11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5月份,双方因索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焦某提出分手,李某同意,但在恋爱期间,李某给焦某购置价值2000元左右的手链要求焦某返还时,遭到拒绝,无奈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纠纷。
法院认为,双方的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受理的条件,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受理。现此案已进入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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