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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读者因“伪书”状告出版社案开审

  发布时间:2005-08-08 10:28:26


    8月3日,国内第一例读者状告出版社、书店出版、出售伪书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更好对诉讼事实进行严密的审查和认定,法庭依法决定择日宣判审理结果。

    原告刘明今年27岁,是一名律师。今年4月,他曾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5名律师一同将出版、销售伪书《没有任何借口》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和河南省北斗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不久双方私下和解,刘明撤诉。后来,

    刘明又购买了5本畅销书,这些书的出版社和销售书店分别是:金城出版社和郑州市金水区一诺文化书店(《决不找借口》)、海潮出版社和郑州市金水区一诺文化书店(《做人的准则》)、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和河南省新华书店省直书店(《一分钟改善管理》)、九州出版社和河南省新华书店省直书店(《108个青年必须通过的能力测试》)、中国民航出版社和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困难的事我来做》)。

    刘明说,他在3月25日的光明日报上发现了一份伪书名单,而自己买的这几本书居然全部“上榜”。于是,在4月29日,他把这3家书店和5家出版社告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生产和销售伪书的出版社和书店1+1赔偿, 向8被告索赔176.2元。

    庭审时,被告方的5家出版社只有金城出版社派人出庭,海潮出版社委托书店进行答辩,民航出版社寄来了答辩状,其余两家出版社缺席。被告方的书店中也只有一诺文化书店到庭。

    被告一诺文化书店辩称,刘明对《决不找借口》和《做人的准则》提出伪书赔偿,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因为这两本书是从正规渠道发来的正版图书,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金城出版社在答辩状中称,该社出版的《决不找借口》一书,是由中华版权代理公司作代理购进的一本版权书,根本不会存在任何伪书问题。

未到庭的海潮出版社在寄送的答辩状中称,所出版的《做人的准则》有正规出版物证明,并强调该书不在新闻出版署于今年5月和7月公布的伪书名单之列。

被告中国民航出版社承认《困难的事我来做》在作者署名及相关文字说明有失准确和真实,但已于去年11月29日向新华书店首都发行所及北京各大书城正式发出通知,要求停止一切发行和销售活动。原告的购书时间在我社收回图书时间之后5个月之久,所以此案与我社已无关联。

对于金城、海潮两出版社不承认伪书一事,刘明认为,他是根据光明日报所曝光的伪书名单起诉两被告的,两被告并未进行纠正,他告得合情合理。至于中国民航出版社称已停止发行一事,因该出版社停止发行所出伪书后并未公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他所购的书的确是“民航”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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