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保安本来应当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料郑州某花园物业公司的保安关同真、刘方方、王枝山却因盗窃业主的钱财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各处罚金20000元,今天,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2月18日凌晨30分许,郑州某花园物业公司的保安关同真、刘方方、王枝山来到本花园66号楼下时发现业主王某的车库门未锁,便进入车库,看见本田汽车门也未锁,拉开车门后发现驾驶座下有8万元现金。关同真说:“先把钱拿走。”王枝山说:“中,先拿走。”刘方方说:“先把钱拿出车库。”王枝山说:“如果把钱拿走,就把碰过的地方擦一下。”关同真就从地上捡起一条毛巾,把车座和车门把手擦了擦。后王枝山拿着8万现金,三人一同离开车库。被告人王枝山分得现金3万元,被告人刘方方、关同真共分得5万元。2005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枝山经家人的劝说向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王总电话联系,说明了他伙同另两名被告人盗窃事实。管理处立即安排人员,将另两名被告人传讯到管理处,二人陈述了盗窃事实。后管理处主任电话通知刑侦大队,刑侦人员将三被告人一并带到刑侦大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人共同预谋盗窃,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赃物已经退还,应当减轻处罚,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