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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违规加药 顾客获得加倍赔偿

  发布时间:2005-08-04 16:25:39


    日前,郑州市市民范先生领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该市某大型超市有限公司向范先生退回购物款76.5元并增加一倍赔偿76.5元,赔偿范先生其他经济损失32元,共计185元。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该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11月,范先生在郑州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价值76.5元的炖鸡汤料。后范先生以该商品非法加入药物为由举报到郑州市卫生局。根据举报,郑州市卫生局对该超市进行了查处,并以该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为由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超市停止销售加药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并对该超市有限公司处以罚款。根据郑州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范先生所购买的炖鸡料属于违规加药食品。范先生为处理纠纷支出了打印费和交通费32元。后范先生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范先生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其中第十二项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范先生所购买的炖鸡料中,加入了三七、天麻、当归等药物,属于违规加药食品。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超市经销违规加药食品,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范先生要求超市1+1赔偿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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