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本想弄点钱花,谁知户主等人顽强抵抗,无奈只抢得价值300多元的手机一部,后翻墙逃离现场。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芦某与冯某二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史某(因在逃)另案处理。
2004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芦某、冯某伙同史某经预谋抢劫后,到郑州市新郑路与107国道辅道交叉口南100米附近被害人张某的废品收购站,三人戴上由冯某购买用于蒙面的“马虎帽”后,翻墙进入废品收购站内。芦某先将张某住室房门踹开,冯某、史某随后进入室内,张的妻子被害人李某见状大声呼救,其女婿甄某闻讯赶来后,冯某用携带的不锈钢单刃长刀架在甄某的脖子上,威胁甄某“别吭声”,芦某用院内的桔红色?质卡钳向甄的左大腿和背部猛击,将甄打到。随后到甄的卧室,将甄放在床头的价值322元的摩托罗拉8088型手机抢走。张某 、李某趁三人暂离之机,将住室门从里面顶住,三人再度将门撞开,张与芦争夺卡钳,冯见状即用所持长刀向张头部猛击,被告人芦某、冯某伙同史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致其头部、四肢多处於伤。后甄某持铁锨赶来与三人搏斗,三被告人被迫翻墙逃离现场。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芦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强行闯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系入户抢劫。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