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饭店施放杀灭蟑螂的烟雾弹,致使隔壁一家保健中心的员工中毒,于是一纸诉状将该饭店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饭店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5000余元,饭店认为自己冤枉上诉到郑州中院,8月1日,郑州中院正式受理此案。
2004年6月6日晚10点30分左右和2004年6月17日晚10点左右,位于金水路的一家特色饭店的工作人员先后两次施放用于杀死蟑螂的烟雾弹,造成在其楼上的一家保健中心的11名员工吸入性中毒,先后在市五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5000余元,于是,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饭店赔偿他们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饭店工作人员施放有毒药物散发的烟雾使保健中心的工作人员吸入后中毒,给其身体造成损害,该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不服,认为保健中心的11名员工在诉讼中只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吸入性中毒,并不能证明是饭店施放的烟雾弹引起的吸入性中毒,于是上诉到郑州中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郑州中院将于近期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