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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粒 赔一万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8月1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8-01 17:48:40


[法官简介]

     王同乐,本科、二七法院民一庭审判员,2004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案情简介]

    一家药厂为了证实自己的产品质量有保证,就向消费者承诺:如果发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家奖励一万元。

    小伙子王波发现药瓶上标明每瓶药的数量是100粒,突发奇想,一口气买了十盒该厂的药品,打开之后,一颗一颗地数药丸。还真是让他给数着了,其中的一瓶药只有99颗。

    随即,王波便以药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便要求厂家承诺的1万元进行赔偿。可是厂家认为,少一颗药丸是属于包装时的正常误差,大不了我们再多给你一瓶药总行了吧。而王波认为,所谓“质量”,就是品质和数量。现在数量少了,当然是质量出了问题,按照承诺厂家必须赔给我1万元。

肖月: 厂家该不该赔偿王某1万元?为什么?

王同乐:王波购买药厂的药品后,双方形成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的数量有别于质量,产品的质量主要有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标的,应当符合其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产品在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在王波购买的药品中,其中的一瓶少一粒,应属于数量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即不属于药厂向消费者的承诺范围。故王波要求赔偿10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中的一瓶少一粒,说明该产品存在瑕疵,应属于不合格产品。王波可以要求厂家更换或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如交通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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