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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确认方法

  发布时间:2005-07-29 09:18:34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进行司法裁判,处理民事争议,解决商事纠纷,并以裁判文书为载体行使审判权,而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怎么来的,即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是如何确认的以及它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如何,就此下面我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案件事实以相对的角度讲都是相对于案件审理时间是过去发生的事,相对于法官本人是别人发生的事,因此,法官就必须依法按照相应的规则来判断别人曾经发生过的事情,以此来确定案件事实,并依此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民事案件事实的确认方法有下列几种原则。

    一、当事人自认原则

    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法官可以直接确认为案件事实。

    二、拒证责任推定原则

    在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拒绝承担法律上规定的举证责任使其主张的事实不能得以证明的,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其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或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例如在借款纠纷案中,如果出借人拒绝或不能承担证明借款人欠其借款的事实,且借款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不认可时,法官依据拒证责任推定原则可推定为出借 人所主张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成立,并把该事实确认为案件事实。又例如在医疗行为引起侵权纠纷案中,如果医方不能或拒绝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时,法官依据拒证责任推定原则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把该事实确认为案件事实。同时在缺席判决中也常运用拒证责任推定。

    三、依据证据证明原则

    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事案件事实的确认是法官根据当事人围绕自己主张的事实所举证据,依据证据规则,以及证据间和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结合自由心证的方法来确定。在这个确认过程中要求法官具有高度的良知,审判意志自由,不受干扰的居中依法公正、公平确认案件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确认案件事实的裁判文书中应将证据的采信情况给予详细说明。

    四、依既判力原则

    法官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可直接确认为案件事实。

    五、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则

    法官依据该原则确认事实即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确定案件事实,这时,就会出现法官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不相符而又必须以确认事实为依据的情况。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卖双方对买卖标的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最后期限进行了约定,如果超出了约定的期限即便是买受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买卖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法官也只能依合同约定将所买卖标的物不合格的事实确认为买卖标的物合格的事实,这样便造成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但这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为确保全面公正和效率所付出的代价。

    从上面的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确认不难看出,案件中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一样的,但两者又是紧密相联系的,严格说两者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而这种不一致也是必须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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