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销售伪劣卷烟近两千条,王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王某系福建省诏安县农民,暂住于郑州市芦邢庄。今年3月以来,王某累计购进“中华”牌、“玉溪”牌、“沙河”牌等伪劣卷烟共1848.4条,准备在郑州销售。4月22日,其将999条“沙河”牌卷烟运往郑州市航海路牛羊肉市场,以每条11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卢某携烟行至航海路与城东路交叉口时,被当场查获。有关机关随后前往王某住处,查获“中华”牌、“帝豪”牌、“玉溪”牌等卷烟15个品种共计849.4条。经鉴定、评估,该批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已销售部分价值18481.5元,未销售部分价值150012.8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中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