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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讨债朋友为债主败诉“加油”

  发布时间:2005-07-28 10:58:59


为朋友讨债时,他出现了;在法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到庭接受调查时,他又神秘“消失”了...也正是由于他的“缺席”,致使案情无法查清。那么,谁该对此不利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呢?7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定:应由债主对败诉结果“买单”。显然,债主为自己诉讼举证不力偿到了苦头,讨债时两肋插刀的朋友无疑也为债主败诉“火上浇油”。

债主宋涛(化名)是郑州市民,因陶平(化名)欠自己12万元,2002年7月30日,陶平出具欠条一张,保证在2002年8月20日前还清。同年8月17日,申明(化名)收到陶平45000元后出具收条称:我受宋涛委托收到陶平还款45000元。剩余75000元,宋涛承认陶平已于2002年10月份偿还,但对陶平还给申明的45000元不予认可。  

庭审中,被告陶平辩称申明是曾同宋涛一起到自己家中要帐的人员,并提供了其给宋涛和申明拍的在其家中沙发上睡觉的照片。对此,宋涛承认照片是其本人和帮其要帐的一个朋友,但称该朋友名叫万申(化名)。那么,申明与万申到底是不是一个人,照片上的人到底叫什么名字,直接关系到本案的事实认定。鉴于此,金水区法院办案法官要求原告宋涛通知帮其要帐的朋友到庭接受调查。然而,在法庭指定期限内,宋涛并未将帮其要帐的朋友通知到庭接受调查,从而导致案情无法查清。

    金水区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执的焦点45000元欠款是否归还,因所涉及的关键人员申明,被告称是原告带去的要帐人员,其并给两人拍有照片,原告承认照片是其本人和帮其要帐的一个朋友,但否认其带去要帐的朋友叫申明,现在被告指认其将欠款还给了照片上帮其要帐的朋友后,原告就有义务通知帮其要帐的朋友到庭接受调查,否则,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7月27日,金水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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