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打架赔款属正当 要求退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5-07-28 09:41:57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邓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由陈某负担。

    陈某与邓某是同村邻居。2005年4月23日,双方因琐事发生撕打致邓某鼻骨骨折、眼眶骨折,先后二次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共计5961.1元。被告5月2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在陈某被拘留期间的5月10日,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等人的调解,陈某的妻子、母亲与邓某的丈夫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000元。当日,陈的母亲代表陈某将20000现金通过第三人交给转交给邓某。2005年6月22日,陈某以邓某没有合法依据收取20000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原告20000元。

    法院经受理后认为,陈某与邓某之间因琐事发生的纠纷,本应协商解决,双方所采取的撕打行为是错误的;事后,在陈某被行政拘留期间,经有关部门调解,原告的妻子、母亲与被告的丈夫达成的一次性赔偿被告各项费用20000元的协议系双方意思自治、真实意愿的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在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中,明确指出“支付给邓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000元”,由此可以确认该20000元是一次性赔偿邓某的各项费用总和,陈某所称20000元赔偿费用应仅为医疗费、误工费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故向邓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陈某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邓某合法取得的20000元赔偿款,不构成不当得利,陈某要求邓某退还其已支付的2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