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公司拖欠货款,由成立这家公司的村委会承担清算责任的债务纠纷。
为搞活经济,增收致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的凤凰台村村委会出资成立了郑州市凤凰养猪公司,一度生意十分红火。作为该公司饲料供应商王某也受益匪浅,向凤凰公司供应了多批玉米饲料。谁知好景不长,由于资金紧张,凤凰公司没能及时结算货款,给王某打下了多张白条,累计欠6万余元。王某多次讨要,公司有关人员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此后,凤凰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竟停止经营歇业,凤凰公司经工商局批准的营业期限也到期届满。等王某再去该公司办公地点要钱时,心凉半截,发现经营管理人员早已没了踪影,连普通职工都不见人影,无奈起诉到法院,连同凤凰养猪公司的出资人凤凰台村村委会一起作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负责偿还凤凰公司所欠债务。在法院审理中,村委会认为不应承担凤凰公司所欠债务的赔偿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凤凰养猪公司欠王某玉米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凤凰养猪公司偿付王某货款及相应利息,凤凰台村村委会作为凤凰养猪公司的出资人,因凤凰养猪公司已经歇业,所以村委会应对凤凰养猪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凤凰养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点评:出资人设立公司,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当公司解散的时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出资人负有对成立公司资产进行清算的义务,以保护债权人债权,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公司蒸发,出资人逍遥法外,债权人索债无门,决不是法律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