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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7月25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7-25 17:42:14


[法官简介]

    王哲,郑州中院刑二庭审判员,曾多次立功受奖。

[案件介绍]

    黄明做生意时认识了赵刚,对赵刚自称为归国华侨,有大量美元。赵刚就提出与其兑换,于是双方约定到某酒店兑换。黄明让弟弟黄辉在酒店开了房间,弟兄两人各拿把一把钥匙。次日,赵刚携装有人民币200万的皮箱进入黄明住的房间,黄明谎称美元在一个朋友家里,由自己出去取,把房间钥匙交给赵刚,让他锁门后下楼再开一间房以备换钱时用。黄明、赵刚将旅行箱放在房间一起下楼后,躲在走廊里的黄辉乘机用另一把钥匙打开房门,把装有200万人民币的皮箱拿走。黄明也以去取美元为借口溜走了。

肖月:

    此案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王哲:

    此案应认定为盗窃罪。本案在刑法理论上是一种典型的诈术盗窃,即用诈骗手段,行盗窃之实。因为黄明、黄辉布置骗局,其实质是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创造条件,并最终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前者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正于对方控制之下的财物偷走;后者多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蒙蔽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将财物“自愿地”交出,财物实际已在犯罪嫌疑人控制之中。被害人自愿交付是诈骗罪的一个构成,也是诈骗和盗窃的根本区别。

    首先,赵刚一直没有自愿交付财物,这是本案不能认定为诈骗的关键所在。这也就是谁对200万人民币实行实际控制的问题。疑点在于有两把钥匙。从形式上看,被告与被害人都可以控制房间,也就都可以控制这个装钱的旅行箱。但被害人在主观上一直认为他对自己的财物进行着实际控制,也采取了行动,比如锁门并持有钥匙等。

    其次,本案的又一难点在于行骗的过程占据了很大的部分。被告人利用时间差,设计骗局,让黄辉把钱拿走。可以说,设计这一整套骗局的目的是为了让弟弟黄辉实施盗窃行为。骗是为了偷。本案中的关键是,弟弟黄辉能够进入房间,在赵刚不知道的情况下把钱拿走,这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犯罪构成。 所以对本案嫌疑人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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