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名誉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其它费用100元,也由原告王某负担。
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母子二人,均系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村村民。2005年3月下旬,被告李某与其子在本村墙壁、电线杆上等处张帖了三份账目清单,内容分别为办事处返回村里的收入清单,其中在应入账未入账清单中记载有“一个小小的队长三年时间竟20多万不入账,群众要想一想2003年的账为什么到现在不入,这是什么问题?”。原告认为自2002年至今自己一直履行着村民组组长的职务,系村民公认的组长,二被告自行列具的村收入清单及应入账未入账清单中所列帐目系虚构捏造的,其言行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二被告张贴账目清单的行为,属行使其批评建议权及监督权的一种表现方式,虽二被告采取的方式有不当之处,但二被告张贴的三份帐目清单在文字上并未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内容。原告也未能提供足以认定二被告捏造事实公开侮辱、诽谤原告的证据,故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