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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婚宴饮酒过量致死 亲属起诉婚宴主家索赔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损失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5-07-25 10:06:32


    昨日,一起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的因参加婚宴饮酒过量致死引发的离奇索赔案在新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聚军赔偿死者王金利的母亲、妻子、儿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403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5365元。在短时间内经历两次大喜大悲的被告刘聚军在宣判后感叹地说:“这酒太昂贵啦,喝酒付出的代价太大啦,真是拿钱买教训啊!”

    2005年1月1日,新郑市薛店镇菜园马村刘聚军的儿子刘胜利结婚,在家里举行婚宴,王金利作为刘聚军的同事特地前去赴宴。下午刘聚军安排客人刘保军、刘治安等5人与王金利同桌吃饭饮酒,因相互不认识,席间没有相互劝酒,谁愿意喝多少就喝多少,刘聚军出于礼貌给王金利敬了几杯酒,6个人共饮用了2瓶半白酒。饭后王金利醉酒,刘聚军出于好心让其睡在自己家中,并在半夜时过去看望,给王金利喝过水。次日早上,刘聚军喊王金利起床吃饭时发现其脸色不对,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车到时,王金利已经死亡。事后,王金利的母亲、妻子及儿子向刘聚军和与王金利同桌饮酒的其他5人索赔,遭到拒绝后将其告上法庭。

    新郑市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金利生前患有心脏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其死亡原因是在冠心病的基础上,大量饮酒引起酒精中毒而致。

    新郑市法院认为,被告刘聚军为儿子筹办婚事,为尽地主之宜,在席间给王金利敬酒,后在王金利醉酒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回家,晚上对其照顾不周,延误时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被告刘聚军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王金利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王金利同桌喝酒的其他5人因互不认识,席间没有劝酒,与王金利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要求他们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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