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法院1月至3月份共受理民事案件355起,其中离婚案件167起,占各类民事案件的47%;离婚案成了民事案件的重头戏。从抽调的100起离婚案件中,男方起诉离婚的39起、女方起诉离婚的61起。其中干部5起、企业员工7起、个体工商户7起、农民81起。追究离婚原因概括为:双方性格不和,政治经济地位差异较大,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好吃懒做,双方均系再婚者因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家庭暴力,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等,总之都不外乎:“悔叫夫婿觅封候”、“红杏出墙”。在结案方式上,调解61起、判决22起、和好撤诉17起。结案周期与去年同期相比提前16个工作日,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物质和精神负担,更为重要的是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是宪法给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离婚不论来自于什么原因,都可能或轻或重的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使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与判决中达到社会和谐这一目标,通过对百起离婚案件的调研,民事审判人员在审判离婚案件时一定要依据新修订的《婚姻法》及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审查该婚姻是否系有效婚姻。对无效的婚姻应当将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在本次调研中,曾有应属无效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的情形。因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在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涉及到财产的分割与遗产的继承,这是今后工作中应该注意的。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调解前置的规定,离婚案件(除公告送达外)必须做到每案必调。登封市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做到每案必调,调解撤诉率达到78%,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除财产的分割外,还有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事项,如果这些事情调解或判决含糊其词,最易引起案后案的后果,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麻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在调解中,为争夺子女抚养权而放弃抚养费的有42起,调解或判决给付16起,给付的方式有一次性付给的,有财产折抵的,也有分期给付的。其中行使探望权的仅有4起,且有3起仅表明当事人享有探望权,而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没有说明,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一定注意要明确表述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等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四、损害赔偿是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分物质赔偿、精神赔偿。在调研中,有24起应予赔偿的案件除少数以财产折抵外,只有两起物质赔偿,一起精神赔偿,没有赔偿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有过错的事实认定后,在调解时没有涉及,或虽涉及到当事人放弃赔偿,更多的是无过错方不知道自己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使得部分法律意识淡薄者丧失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即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给离婚案件发放离婚案件当事人须知这一形式来履行告知义务,以便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以实现法律的公平。
五、对于离婚后一方生活无法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在本次调研中虽然有3起,其中有2起没有明确当事人一方是否属于生活困难者,就直接以判决的形式判决另一方当事人一次性给付对方一定的现金。另一起是以调解的方式,每月从另一方当事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一部分给生活困难的一方,且也没有终止期限,这明显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今后应该纠正。
本次调研在财产分割中并未涉及到知识产权收益和其它投资性收益的新类型财产分割问题。在今后审判实践中肯定会遇到这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审判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以便于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保持社会的稳定,也才能达到构建社会和谐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