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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致村干部败诉

  发布时间:2005-07-20 09:36:44


    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刘民生赔偿原告冯根玲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2432元。

    冯根玲系登封市告成镇韩界头村八组村民,2004年10月20日上午,冯根玲要求被告刘民生(本村干部兼本组组长)解决自己产量地的复耕问题,刘民生推诿不予解决,双方由争吵到撕打,最后致冯根玲轻微伤,花去医疗费1870元,此案经登封市公安局处理,认定刘民生打伤原告,并对刘民生给予警告处罚。因医疗费、误工费等问题,冯根玲于2005年4月5日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刘民生申请在场证人韩根和、韩电汛出庭作证,均证明刘民生没有打冯根玲。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没有打原告,但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低于公安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公安机关对被告处罚后,被告并没有申请复议,等于认可了公安机关决定书中查明打伤原告的事实,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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