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备受人们关注的郑州“陈砦冷库货架倒塌特大事故”案一审有果,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周友凯、被告人陈月新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国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马利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永贵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周友凯,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人陈月新,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质检员。
被告人杨国忠,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技术厂长。
被告人马利江,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刘永贵,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冷库负责人。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04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3月6日,根据陈砦村村委会主任陈扎根(已死亡)的决定,陈砦冷库与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金塔公司)就购买金塔公司高位仓储连接式货架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按照金塔公司总经理马利江的指派,公司生产技术厂长杨国忠进行图纸设计,业务员周友凯与负责该工程质量检验的质检员陈月新进行安装,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周友凯便从当地雇用民工进行了安装。陈砦冷库负责人刘永贵对该工程负责管理检查验收。
在工程即将竣工之际,经双方商量,对该工程关键部件底脚螺栓不予安装,2003年5月12日,该货架安装完毕。2004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陈砦冷库30号冷库房内货架突然坍塌,造成15人死亡、直接损失约196万元的重大事故。
法院认为,金塔公司和陈砦冷库违反《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货架坍塌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周友凯、陈月新、杨国忠、马利江系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刘永贵身为陈砦冷库的负责人,但其并非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宜认定其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被告人刘永贵明知仓库货架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租经营,并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