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索要彩礼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胡建功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5280元。
被告人胡建功系河南省伊川县李寨村的一位农民。
2004年7月,经人介绍,他与登封市颖阳镇的女青年马某订了婚,并通过介绍人之手,付给马某彩礼1000元。后因双方产生矛盾,胡建功便找到马某要求其退还彩礼钱,但遭到马某的拒绝。2005年2月26日,胡建功再次同介绍人一起,专程来到马某家中索要彩礼钱时,二人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厮打,被介绍人拉开。可失去理智的胡建功被拉出门外后,竟然拐回马某家灶房,拿起案板上的菜刀,照准马某头部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不料却被介绍人追上,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鉴定,马某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建功企图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