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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捐款没有兑现如何处理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7月18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7-18 17:25:17


[法官简介]

    刘颖超,郑州中院民四庭审判员,1997年开始从事经济审判工作,法律硕士,曾荣立三等功。

[案情介绍]

    某市电视台为了支援抗洪救灾,组织了一场大型募捐义演晚会,许多歌星、影星参加了活动。义演晚会现场直播时,晚会组委会公布了募捐热线,号召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踊跃捐款。晚会进行过程中,组委会不断收到捐款电话、电报和传真。某公司根据晚会公布的热线电话向晚会现场拨打电话,称:“为弘扬抗洪精神,支援灾区建设,我公司自愿捐款50万元,转账支票明日送到组委会”。晚会主持人在电视上向广大观众公布了某公司的捐款消息,并代表组委会和灾区人民向该公司表示感谢。但次日晚会组委会并未受到该公司转账支票。三天后,组委会派人去落实该公司捐款兑现的事,该公司经理说自己当时纯属一时冲动,不能按打电话口头允诺的50万元兑付捐款,最多只能给10万元。组委会认为该公司捐款50万元已在电视上公布,全市家喻户晓,该公司出尔反尔,沽名钓誉,坚持要该公司支付5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晚会组委会诉至法院。

肖月:

    晚会组委会是否有权要求某公司按电话中所允诺的50万元支付捐款?

刘颖超:

    在本案中,某公司通过晚会现场打电话表示要向组委会捐款50万元,系采用口头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晚会主持人宣布该捐款消息并代表组委会表示对某公司的感谢,表明受赠人组委会愿意接受该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赠与50万元的合同即成立。某公司向抗洪救灾捐款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在交付捐款前不享有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赠与权。在该公司不交付捐款,晚会组委会要求交付时,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交付赠与的财产的义务。因此,晚会组委会要求某公司交付50万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附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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