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依法指控朱之刚(化名)犯强奸罪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之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朱之刚,男,汉族,1966年7月24日生于河南省淮阳县,2005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朱之刚在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罗庄村的租赁房内,以其女儿朱巧玲(化名)未及时回家.不听话为由对朱巧玲进行打骂,强行让其脱光衣服跪在地上。次日早上,被告人朱之刚强行与其跪了一夜的女儿朱巧玲发生了性关系。13日下午被告人朱之刚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朱巧玲发生了性关系,后朱巧玲趁机逃出家后报案,朱之刚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