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科特集团河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科特公司)与河南省第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一轻公司)共同“居住”于城东路附近十层大楼内,却不料一轻公司私自将地下室的配套设施偷拆搞破坏。麦科特公司认为一轻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将一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地下室为双方共有,并且要求一轻工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麦科特公司在起诉状中诉称:城东路附近该十层建筑原属一轻公司所有,后因一轻公司与某银行发生借款纠纷,该建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且于2002年10月8日依法进行拍卖。麦科特公司作为竞买人依法定程序参与拍卖活动,并最终竞买成功成功。买受后,麦科特公司依法办理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的房产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麦科特公司享有该栋房产第一层以及三至十层的合法产权,一轻公司对该房产第二层享有产权。在该栋楼上有一地下室,地下室内分布有大楼的供水管道,水泵等设施,在整栋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于麦科特公司享有该栋房产第一层以及三至十层的合法产权,一轻公司对该房产第二层享有产权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的地下室系此房产的从物,应为双方共同所有。而一轻公司置法律于不顾,在2004年6月18日下午,令一帮人偷偷切割、拆卸大楼的管道、水泵盗窃空调、电视等,被我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并及时报了案,经城东路派出所确认,被告行为造成麦科特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且严重影响了该公司对大楼的整体使用。
总之,麦科特公司认为一轻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物权,并且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遂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