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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惩处一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

  发布时间:2003-09-26 08:50:06


    9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巩义市、新密市、登封市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对15案21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郭换军、故意杀人犯杨胜利等一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抢劫犯赵喜广、王莹冰等犯罪分子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2年1月8日17时许,罪犯杨胜利驾车途经巩义市小关镇政府外时,被与其有经济纠纷的袁某某等人拦住。杨犯遂驾车向袁等人撞去,并将袁挂在保险杠上拖走,经路人拦截提醒后仍向前逃窜,致袁某某坠落车下被车轮轧死。罪犯杨胜利驾车撞人并强行拖拉,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予严惩。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杨胜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3月8日,罪犯李海林在荥阳市王村镇一个体养殖场打工时,因与在此打工的陈某某发生口角,遂产生杀人恶念。当晚二十时许,李犯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先威逼与陈同室的其他人蒙头睡觉,然后来到陈的床前,照陈的头部猛击一锤,李犯又威逼与陈同室的赵某某、李某某将陈抬到隔壁,持铁锤照陈的头部、胸部连击十余下,致陈死亡。 1998年4月27日7时许,李犯窜至郑州市须水镇一土路上,见女青年郭某某骑车路过,遂上前将郭从车上跺下来,拖至路边一麦地,用砖块照郭头部猛砸数下,致郭重伤昏迷,因发现路边有人,遂逃离现场。2001年4月23日18时许,李犯窜至遂平县一发廊,见店主张某和女友刘某在店内聊天,顿生杀人恶念。李犯乘张某给一青年理发之机,掏出随身携带的铁锤分别照张某、刘某头部猛砸数下,至张某轻微伤,刘某轻伤。罪犯李海林滥杀无辜,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又系累犯,应予严惩。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李海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月至5月,罪犯宋宏山、马铁中、白长松、赵平星伙同他人,在洛阳、偃师、巩义等地入户及在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上抢劫13起,抢劫财物价值四千八百余元,并致伤二人。其中,罪犯宋宏山参与抢劫11起,抢劫财物价值四千三百余元;罪犯马铁中参与抢劫5起,抢劫财物价值二千二百余元;罪犯白长松参与抢劫1起,抢劫财物价值二十余元;罪犯赵平星参与抢劫1起,抢劫财物价值五十余元。罪犯宋宏山、马铁中、白长松、赵平星多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并致伤二人,情节严重,应予严惩。依法判处抢劫犯宋宏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抢劫犯马铁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抢劫犯白长松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依法判处抢劫犯赵平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死刑犯分别在案发地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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