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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审结一起特大票据诈骗案

内外勾结 诈骗1.3亿

  发布时间:2005-07-13 17:36:11


    7月13日,郑州中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的特大票据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中,2人被判处死刑,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缓刑二年执行,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上旬,珠海某公司董事长谢某(另案处理)急需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专门从事融资活动的“掮客”陈明全(男,48岁,汉族)、陈启洪(男,35岁,汉族)、梁永权(曾用名梁振强,男,47岁,汉族)和时任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行长的黄学良(男,45岁,汉族)、及时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经纬支行副行长兼票据中心主任的杨红霞(女,41岁,汉族)商量融资事宜。陈明全提出由建设银行丽景支行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回购的方式融资,但由于丽景支行不具备做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格,于是六人决定利用虚假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回购的方式骗钱。

    杨红霞与黄学良商议通过杨所在的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经纬支行(以下简称经纬支行)办理5000万元汇票贴现回购。由黄学良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珠海市分行、丽景支行的各类印章复印件、公章样式及丽景支行工作人员的名字和工作证样本,谢某、陈明全指使他人私刻上述公章并伪造丽景支行工作人员工作证、身份证。谢某将其搞到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交由陈明全、陈启洪填制好。于2003年2月,由谢某、陈明全、陈启洪等人携带5000万元假商业承兑汇票到郑州,杨红霞审看后认为汇票上所印盖的假汇票专用章伪造得太粗糙,且汇票内容也填错,难以通过银行审核,不能使用。谢某即让其公司人员将十张空白商业承兑汇票送往郑州,在杨红霞指导下,由陈启洪、陈明全、梁永权等人填写好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相关材料。由谢某持汇票飞回珠海,让黄学良在汇票上私自印盖了自己保管的真实的丽景支行结算专用章。谢某返郑后,因汇票上加盖的是结算专用章而非汇票专用章,杨红霞提出不要在其所在的经纬支行办理,遂将此笔业务介绍给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以下简称新乡分行)。梁永权、陈明全、陈启洪三人冒充丽景支行的工作人员携带该汇票到新乡分行,因该行工作人员发现手续不符合银行规定,将汇票传真给珠海查询,梁、陈、陈三人将全部材料要回返回郑州,诈骗未能得逞。

    后杨红霞介绍梁永权等人将该笔业务交由时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三部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颖晖(女,35岁)所在的华信支行办理。2003年3月31日,梁永权、陈启洪等人携带伪造的汇票、印章等资料和假工作证、身份证到华信支行找到张颖晖,将商业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交由该行各部门审批,并办完了全部手续,取得转贴现款4940万元。随后,杨红霞根据黄学良及梁永权提供的相关开户材料,带领张颖晖、梁永权在郑州市商业银行政一街支行(以下简称政一街支行)开立了丽景支行账户和中科信公司帐户。其中4460万元划到谢某公司的帐户上,其余480万元被几被告人私分。

    2003年4月上旬,被告人张颖晖告诉杨红霞想再做一笔为其姐夫在北京的公司融资4000万元。杨红霞即与梁永权、谢某联系再做一笔8000万元的商业汇票回购。谢某、梁永权指使他人私刻了四套假公司的印章。2003年4月10日,杨红霞、梁永权、张颖晖及谢某等人共同伪造了八张共8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由梁与张带至华信支行,交由相关部门审验签字,按与前笔相同手段,将7893.813336万元转到了丽景支行在政一街支行开立的账户上。其中3954.146669万元转到了张颖晖姐夫的北京某公司,3589万元转到谢某的公司,350万元再次被几被告人私分。

    被告人梁永权分得赃款人民币470余万元,已追缴、查封财物价值人民币290余万元;被告人黄学良分得120余万元;被告人陈明全分得330余万元;被告人陈启洪分得50万元,追回11万元;被告人杨红霞分得600余万元,追回、查封赃物、赃物价值人民币240万元;被告人张颖晖分得20万元,追回赃款人民币3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永权、杨红霞、陈明全、张颖晖、黄学良、陈启洪伪造并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共同诈骗银行巨额资金,犯罪数额1.3亿元,并造成6000余万元不能追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梁永权、杨红霞参与犯罪数额1.3亿元,被告人张颖晖参与犯罪数额8000万元,被告人陈明全、黄学良、陈启洪参与犯罪数额5000万元,数额均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黄学良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郑州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永权、杨红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明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颖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学良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启洪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并判令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梁永权、杨红霞、陈明全、张颖晖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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