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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承担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7月11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7-11 17:10:17


[法官简介]

    赵洪印,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1996年分配法院工作,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主要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

[案情介绍]

    陈刚与姬云是夫妻,两人做生意攒了一些钱准备建房,可是精打细算钱仍不够,就由陈刚向朋友张石桥借钱2万元用于建房,约定还款时间1年。1年后陈刚与姬云并未还款。张石桥向陈刚主张还款,陈刚以无钱偿还为由拒还。之后,张石桥又找到姬云主张还款,姬云说建完房后已在老家民政部门与陈刚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房子等财产归姬云,债务归陈刚负担。故姬云认为依据离婚协议应由陈刚向张石桥偿还债务,自己无义务偿还2万元。

肖月:

    究竟谁应还款呢?

赵洪印:

    姬云与陈刚二人对张石桥的债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该笔债务基于陈刚与姬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建房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石桥可向姬云主张债权也可向陈刚主张债权,姬云与陈刚二人对张石桥的债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张石桥可向姬云或陈刚主张债权。协议分割财产对姬云与陈刚来讲有效。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约定,本案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二人是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来讲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是二人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不具有对抗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债权人知晓。本案中陈刚与张石桥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姬云与陈刚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债权人张石桥并不知晓,因此,姬云与陈刚对张石桥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际上《婚姻法》关于此的立法目的在于夫妻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分割财产的约定在债权人不知晓或不是夫或妻个人特定的债务的情况下该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合同没有对抗效力这也是防止恶意逃债。另外即使夫或妻承担的责任后其中一方或另一方可依据他们之间的关于分割财产协议进行追偿,是有救济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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