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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居门前建猪圈 滋生矛盾被拆除

  发布时间:2005-07-11 09:12:15


    李某和赵某双方是东西邻居.李某门前有一片空地。因赵某在李某门前建一围墙、修一厕所和一猪圈,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近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作出了赵某拆除修建在李某大门前的围墙、厕所和猪圈的判决。

    李某和赵某系同一村民组的村民。1998年,村民组对土地进行了调整,双方曾因门前的土地使用问题发生过纠纷。后经村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门前不准建房,不准阻碍交通,必须服从村组规划……。李某和赵某均未在协议上签字。后赵某在未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李某的大门前修建了围墙、厕所和猪圈,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相邻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赵某修建的厕所、猪圈距离李某的大门较近,在空气质量和出行方便上对李某生活上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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