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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发实业公司非法集资犯罪始末

  发布时间:2005-07-11 08:48:13


    “当时社会上流行‘钓鱼热’,钓鱼的鱼价很贵,我是想通过集资的方式办一个鱼塘,让大家钓到平价鱼,最后鱼塘没办成,办成了一个饲养场,然后就开始了集资……”罪犯李宏伟这样解释联发公司集资的“初衷”。

    以“公司+市民+农户”的双加模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3.4亿元, 7月6日,“联发”非法集资案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原河南省联发实业贸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宏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一封实名的举报信

2000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两位举报人李某、代某称,自己是郑州市民,1998年3月,两人根据郑州某报的广告宣传,在联发城乡农业开发中心,以一头鹿和一头猪的形式购买了股份12600元,至今未获分红,原先的股金也没有退还。

接到举报信,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立即对河南联发实业贸易总公司进行了细密的调查,发现联发的设立未经过人行批准,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从事存款或与存款性质相同的业务。然而,从1994年到1998年,该公司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因此,根据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人行河南省分行对其性质进行了认定:联发上述行为属非法金融业务,性质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随后,人行郑州中支提请公安机关对联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2002年10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正式对此案进行立案,次日,市局经侦支队前往未来大道炎黄大厦七楼(联发办公地点)将李宏伟带回了支队。与此同时,市经侦支队联合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对联发进行审计,发现联发下属机构有十多个,账目设置及财务状况极为混乱,除了3个公司设立有会计账簿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只有简单的银行流水账。随着调查的深入,联发集资案浮出水面。

                              二、钓鱼”钓”出”金点子”

现年41岁的李宏伟1985年毕业于河南省会计学校。“人很聪明,很有经济头脑。”认识李的人对他大都这样评价。毕业后,他做过编辑,在政府工作过,后又攻读了硕士研究生学位。

河南省联发实业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994年更名为河南省联发实业贸易总公司。关于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除了国家专控物资外其他都可以经营。”李宏伟曾在卷宗中这样表述。1994年7月份,偶然的机会,李宏伟被聘任为联发总经理、法人。急着开展公司业务的李宏伟开始谋划公司的盈利方式。当时,社会上流行“钓鱼热”,钓鱼的费用很高,他在工作单位内部宣传,通过集资的方式办一个鱼塘,谁集资谁可以钓到平价鱼,但才筹了几百块钱。他和黄河河务局委签订了岗李水库的承包协议,一方面让人去钓鱼,一方面利用场地饲养经济价值高的动物。

“简单来讲,是我一个人决策的。”他称。经过咨询相关农业专家,他最终确定主养香猪兼其他特种经济动物,于是,饲养场里开始饲养香猪、鹿、狐狸、貉等。饲养场开办起来后,他便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自己独创的“模式”:由市民出资,公司代养动物,利润分成,风险共担(实质上,在随后和市民签订的协议中,就约定了每年有投资额12%~33%的回报)。通过一个阶段的宣传,陆续有人来办会员证。看着“生意”越来越火,联发专租了几间门面房,设立了几个“代办点”,公司内部成立了“城市部”、“农村部”、“贸易部”等。

                                三、”双加模式”正式出炉

1996年以后,极具经济头脑的李宏伟推出了一种“双加模式”,即“公司+市民+农户”的模式。形式上是以投资人与联发合作饲养特种动物的数量多少为投资单位,投资人向公司交纳一定费用,并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和委托公司代养协议,由公司将特种动物委托农户在农户家里或基地饲养,然后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具体来讲,公司将特种动物(主要是香猪)出售给投资户即市民,然后公司委托农户饲养(种猪),每年前10头子猪的钱(180元/头,高价猪)都给市民,每年前10头以后的子猪(100元/头,商品价)大部分归农户,公司提成费用,3年为期限,期满后种猪归公司所有。所有这些操作均通过中间基地来完成。

这样一来,原来与市民所签订的协议就变成了会员协议卡,卡上记载了会员的投资情况、每年的回报情况。与此同时,公司、基地、农户3方之间要签订一份协议,约定3方责任和权利、违约赔偿责任、各方建立有关凭证的要求等。

1997年10月以后,联发成立了河南省联发城乡农业股份发展中心,从此,联发开始用其另一种模式筹资,即以股份合作形式吸收资金。这种形式一直持续到1998年5月份,“就不再吸收资金了,因为三星公司被立案侦查。”李宏伟在公安调查笔录中这样解释不再集资的原因。

                                  四、近万投资市民上当

1998年年初,58岁的市民张某在报纸上看到联发广告,找到联发公司交了7600元,当时的工作人员给他开了一张收据,上面项目一栏写的是“养猪购种费”,然后又发给他一个股份证,上面除了填写有张某的名字、身份证号、所交钱数、认购动物品种外,还有一个收益表,表明了每年应收回钱数。后来公司给他兑付了760元,剩余的6000多元钱,公司给了他84瓶“红色白酒”的酒票,还有3瓶白酒。第二次,他又交了1.9万元,但这次他未得到一分钱的“回报”。

1998年4月11日,65岁的市民周某来到纬三路和经五路交叉口联发的一个代办点,交了2万元。他也同样得到一张收据,不同的是,项目一栏填写的是“养鹿购种费”。他还掏20元钱办了一个专项定点生产股份证,上面的收益表显示,第一年应收回7600元,第二年10640元,第三年15200元。同时,他还得到了一张职工互助卡,证明周某已经是会员,再来投资就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了。

如此的“好事”,吸引了近万名投资市民,每个市民集资少则几千元,多则十几万、几十万不等,大多是一两万元。在此过程中,联发总共吸收了3亿多元的资金,怎样分配这3亿多元的巨额资金?李称,其中有2亿多元用来支付本金和利息,对于剩下的1亿元缺口,李称,对安阳某药业投了3000多万元,饲养香猪亏进去2000多万元,基本建设投进去了约2000万元,还有其他经营费用1000万~2000万元。

当侦查人员讯问养猪亏损的原因时,李称,从理论上讲,香猪是优质猪,肯定是会赚钱的,但市场上假冒香猪太多,“比如,我们的一个猪头卖25元,而一个假的猪头才卖10元”,直接影响了销路,另外,农户上交的猪不少也是假冒的,质量不过关,引起价格滑坡。   

                                     五、法网恢恢,琅珰入狱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查明,联发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市民+农户”(即双加模式)的形式,实行多项农产专业定点生产股份合作制,即公司为中介,向市民吸收资金,出具书面卡证,投资饲养猪、兔、鹿、貉等,由农户代养,名义上与市民“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实质上约定每年有投资额12%-33%的固定回报。自1995年7月至1998年5月期间,“联发”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9049人吸收资金3.41393786亿元,用于向安阳九州药业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回收及培育幼畜等。经审计,截至2004年8月27日,尚未兑付的群众集资21171人次,金额1.27083991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联发”用吸收的公众资金购买的深康佳A股股票41976股,并追回款项2221.448991万元。2000年10月28日,“联发”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联发”以“公司+市民+农户”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宏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组织公司工作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应承担“联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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